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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信息来源:查看

2025年8月12日,省医保局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过程

  国家医保局在坚持治理重复参保的原则前提下,为适应人口跨区域频繁流动的形势要求,持续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不中断,2025年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规定要求,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实现“失业不失保”,避免因失业导致医保断缴风险,2025年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

  根据国家文件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参保关系衔接、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不断提升参保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我局结合精简文件的要求,对国家文件精神进行细化整合,2025年8月,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3号)。《通知》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经组织相关地市医保部门讨论研究、开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做法、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规定了省内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几种情形,明确了具体办理流程,并附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业务流程图。《通知》的内容,既坚持治理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又进一步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参保人享受医保的权益,也明确了失业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实现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的几种情形

  一是可直接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实行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的数据校验,落实签署告知书的步骤,进一步确保特殊群体的待遇保障。

  二是当年度由居民医保转省内职工医保的,系统默认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由省内职工医保恢复居民医保关系的,需先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如原居民医保有未执行的等待期,需在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因人员流动出现参保当月两地待遇均可享受的,仅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三是进入待遇享受期(含在待遇等待期)内,原则上不再办理跨统筹地区参保手续、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

  (二)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几种情形

  一是由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对于多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无论领金人员是否享受医保待遇,均按相关退费流程完成追退。

  三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支付领金人员本人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四是关于待遇等待期,领金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欠缴医保费的及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各统筹区政策规定执行。

  三、《通知》的亮点内容

  《通知》实现了转移接续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主要表现在:一是居民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时,由原先线上推送转移接续材料改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其原参保地当年12月31日参保状态改为“暂停参保”即可,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周期。二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当年度再次参加省内职工医保时,新参保地医保部门在参保人完成职工参保登记后,系统默认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无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为其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四、具体安排

  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有关规定从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跨省参保关系衔接待国家医保局出台政策措施后,我省将积极落实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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