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我区落地实施,统一规范全区价格项目和定价基本思路,厘清项目内涵、边界与除外内容,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提升价格管理规范化水平,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多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和我区相关政策,现对执行过程中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梳理形成立项指南政策解读口径,供各盟市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等学习参考。
1、国家医保局为什么要组织编制立项指南?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地方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项目、确定价格水平,地区间价格项目数量、内涵、颗粒度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按操作流程、岗位分工等拆分价格项目,不利于医疗机构计费,不利于患者付费和监督管理,也不利于兼容新技术。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把统一规范价格项目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组织临床和价格专家团队研究编制立项指南,以此来统一指导各地规范价格项目。
2、立项指南中价格项目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由 7 个核心要素构成,分别是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各地市医保部门对接落实各批次立项指南,应严格执行上述要素,不得随意修改,实现全国价格项目规范统一。
3、立项指南在各省落地对接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立项指南的编制目的是实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规范的统一,全国各地整齐划一的按照同一项目名称、同一内涵、同一加收、同一扩展的事项,向患者计价收费。对于国家医保局已经编制发布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对接过程中,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内容均不可以修改,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内容进行对接落地应用。
4、除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的计价单位外,医疗机构是否可以自行增加收费部位?
立项指南中,关于项目的计价部位已经明确的,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增加收费单位。如踝关节属于单侧下肢的一部分,不得再自行增加“踝关节”收费部位。
5、有医保局赋码的耗材是否可以在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医用耗材编码不作为可以单独收费的依据。
6、立项指南与技术规范应该如何衔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与卫生技术规范在临床应用方面的分工不同,总的来说就是技术规范“教你怎么做”,立项指南“教你怎么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操作应严格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操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是价格管理工具,具有一定的兼容性,直接关联收费,侧重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置和价格管理,为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提供依据。而临床诊疗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非收费依据,主要关注医疗服务的技术操作流程、质量标准和资源消耗等方面,为医疗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
7、价格构成里描述的操作,如果没有实施,是否属于违规收费?
不属于。价格构成是医保部门制定相关价格时做参考依据的单元,其中涉及的各项操作,仅作为定价依据,临床应按照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
8、立项指南是如何体现临床诊疗技术难度差异的?
考虑临床诊疗情形复杂多样,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客观上无法细化到同一医疗服务的所有诊疗类型、所有具体情形、所有操作难度,无法确保医院在面对每一名患者、实施每一步操作时都必有收费、必有盈余。一项医疗服务的定价以能够覆盖绝大部分具体情形的成本为原则,有盈有亏、以盈为主、总体平衡既是客观情况,也是定价原则,价格水平无法保障医疗机构自行购买的设备仪器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费用,这也不符合坚持公益性导向的改革需求。
同时,立项指南考虑到临床诊疗多样性,采取两种方式体现技术难度差异。第一种是设立加/减收项,针对技术难度差异能够纯化为单一要素的情况设立加减收项,主要包括服务对象加收(儿童、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部位加收(脊柱、眼耳口鼻等美学功能区)、操作难度加收(涉及淋巴结清扫的恶性肿瘤)、简易检查减收(便携睡眠神经多导监测减收)等。此外,在诊查、中医针法等少部分价格项目按照医师级别(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实施加收政策,体现优质优价。第二种是分档定价,针对复杂情况多样,且难以纯化为单一要素的情况,立项指南对部分治疗和手术项目类区分常规和复杂情况,分档差异化定价,并在计价说明中对复杂情况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例如,“肺叶切除费(复杂)”中的“复杂”指:袖状肺叶切除、复合肺叶切除、术中进行血管成形的情况。
9、各学科价格项目之间存在交叉,是否可以跨学科收费?
各学科立项指南是按照模块的形式编制发布的,以临床各学科的诊查、治疗、手术为编制基础,按照服务产出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际临床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某几个学科之间跨科操作的事项。如心内科医生开展了超声服务,在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前提下,作为收费项目,心内科可以跨专业收取超声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10、同一学科的不同治疗是否可以同时计费?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按照计价说明或使用说明中,是否存在“可与……同时收费”或“不与……同时收费”等明确规定,如“重症监护护理”的计价说明中明确:不可与分级护理同时收费,可以与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同时收费。
11、加/减收项中的不同编号如何理解?
立项指南中加/减收项对应15 位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最后两位,简称“加收码”。其中加收码的第1 位代表加/减收的不同类别,加收码的第 2 位代表同一类别下的不同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加收码第 1 位不同的可叠加收取,加收项第1 位相同的不能叠加收取。例如,“01 儿童加收”和“11主任医师加收”分属不同类别,可以叠加收费;再如“体静脉肺动脉吻合费”中的加收项“01 双侧吻合”和“02全腔吻合”同属一个类别,不得叠加收费。
器官移植、临床量表、中医外治、中医(推拿、灸法、拔罐)、口腔种植、辅助生殖、中医骨伤、产科8 批立项指南加/减收项按自然序列排列,应据实确定是否叠加收费。
12、同一价格项目涉及多个加/减收项时,如何计价收费?
如同一价格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加/减收项,需以项目单价为基础,分别计算各加/减收项对应的金额后进行汇总收费。例如:某A项目单价为 100 元,其中加收项1 加收30%(对应金额30元),加收项 2 加收 40%(对应金额 40 元),减收项1 减收20%(对应金额 20 元),当这些加/减收项同时发生时,最终收费方式统一为 100+100*30%+100*40%-100*20%=150 元。
13、立项指南中,哪些项目可作为扩展项?
扩展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实现同一治疗目的而采用的不同治疗方式,且这些方式在资源消耗、技术难度方面相近,价格水平也趋于一致。例如,“泪道造影”与“T 管造影”均属于“X 线造影”主项目下引入造影剂的不同方式,这类情况会被列为扩展项。二是同一服务产出下,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检查治疗方式迭代更新,如人工智能辅助、异种器官移植等,也会被纳入扩展项范围。
14、立项指南映射关系中的“同主项目/扩展项/加收项收取”“纳入价格构成”两种类型,如何理解?
映射项目根据映射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同主项目/扩展项/加收项收取,即映射项目作为主项目的不同实施方式,直接按主项目标准收费。例如,纯音听阈测定、听力筛选试验、定向条件反射测定均为听阈检查的不同方式,实际收费时按“听阈检查费”主项目标准收取。如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情况下,同时开展以上三项检查的,可按“听阈检查费*3”计价收费,次数应与医嘱单的检查项目数量一致。二是纳入价格构成,在主项目价格中予以体现,不再单独计价收费,例如“麻醉术前访视”“麻醉术后随访”作为麻醉类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不再单独收费。
15、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否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根据诊疗服务的服务产出及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及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映射,是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在面对新老衔接过程中,便于计价收费的参考,非一一对应关系,不作为稽核判定项目内涵的依据。
16、立项指南中哪些项目可执行儿童加收政策?
201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 号)规定了儿童加收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水平,即“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含麻醉)等项目执行6 岁以下儿童加收政策,加收比例不超过30%”。
立项指南回应临床呼声,进一步拓宽儿童加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手术类项目全面实行儿童加收政策。手术类项目具体范围以《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 年版)》分类为参考,技术规范中手术类和治疗类项目同时映射归入一个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的,均可按手术类落实儿童加收政策。二是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政策的范围适度扩大,例如眼科验光、肺通气功能检查等,具体以立项指南加收项为准。需要说明的是,可执行儿童加收的价格项目,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动态维护平台均已赋加收项编码,各省原则上不擅自增加儿童加收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儿童加收”政策主要是考虑到儿童生理、心理、认知等方面的特殊性,鼓励引导医疗机构为患儿提供专门服务的价格政策,长期作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患儿家庭角度看,加收政策增加个人负担的效果无法回避,对自费家庭尤为明显。因此,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历来对此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比较审慎!
立项指南所称“儿童”,指6 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 1 日出生,2027 年 1 月 2 日0 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应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
17、立项指南中各种自然腔道内镜治疗或手术应当如何收费?
立项指南所涉及的“内镜检查”主要指经呼吸道、泌尿道、消化道等自然腔道,利用内镜探头进行的检查;立项指南所涉及的“内镜治疗”主要指置入内镜后,通过内镜通道进行的各类治疗;立项指南所涉及的“内镜下手术”主要指“腔镜手术”,即通过有创方式,利用胸腔镜、腹腔镜等在各类腔镜下进行的手术。
立项指南中的“内镜治疗”已在服务产出或价格构成中明确写明不含内镜检查费。医疗机构行相关治疗时,如需使用相关内镜可收取内镜检查费用,如行“气管病变切除”时使用“支气管镜”,可收取“无创气管病变切除费”+“支气管镜检查费”。
针对腔镜手术,为适应腔镜手术已逐步替代大部分开放手术的临床趋势,同时为避免价格政策诱导选择手术路径。除明确设立加收项的手术类价格项目外,立项指南不区分腔镜手术和开放手术,价格构成已包含胸腔镜、腹腔镜等各类腔镜使用成本。如行“气管病变切除”时使用“胸腔镜”,应直接收取“气管病变切除费”,腔镜辅助操作不再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