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皖医保发〔2025〕10号,以下简称《规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统一各省差异化规则,构建透明、公平、高效的药品挂网机制,2025年4月中下旬,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由河北、浙江、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发起,联合其他省份共同制定了《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该共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药采购从“分散管理”转向“全国协同治理”,为各地医药采购平台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提供了参考。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根据共识,修订并印发本省药品挂网规则。为此,省医保局根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在归纳总结挂网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则》从明确挂网采购范围、实行药品分类挂网、强化价格体系管理、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与原挂网规则相比,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挂网范围。明确了挂网药品范围、申报主体以及申报内容、申报企业范围、要求企业“带码挂网”、“挂网挂价”,即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同时提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及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重大失信情节时查询其增值税发票信息授权书。
(二)进一步推进分类挂网。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将平台药品按照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药品、普通挂网药品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自挂网准入规则及价格形成机制。为支持医药创新发展,对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优化采购流程,由企业根据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自我评价、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
(三)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一是价格动态联动。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二是统一差比规则。建立覆盖地区间、剂型间、渠道间的多维比价。1.地区间: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允许5%且5元以内价差,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和小数点后第1位相同视为价格一致;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3.销售渠道间: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三是价格梯度管控。过评化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未过评化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同名同方、异名同方中成药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生物制剂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80%。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价差。按照药品注册分类、药品质量层次、是否开展集采等,分别设置参照价格,对价差超过合理范围的开展风险处置,实施红黄标预警。1.化药价格超1.8倍、生物药/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超3倍时进行黄标提示;2.化药价格超3倍、生物药/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超5倍时进行红标提示;3.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风险品种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
(五)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一是挂网药品应采尽采。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二是备案采购价量双控。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三是采购价格如实登记。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价,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应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了暂停挂网和撤销挂网的具体情形,对企业主动撤网行为进行规制,避免企业选择性撤网、撤低不撤高。对企业主动申请撤销挂网的,该产品同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内不接受挂网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撤网后重新挂网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