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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21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我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商医保办〔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出台《通知》。

    二、《通知》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规范整合前后的映射关系,取消我市现行“人工肝治疗”等23个价格项目。

    二是按照国家立项指南和省局文件,将我市相关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21个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并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

    三是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要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是落实价格规范治理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第五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治理工作和省局要求,各地按照平移原则确定本地区项目价格,规范治理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价格项目,促进区域间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对均衡。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扩大集采政策惠民效果,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

    二是规范收费行为。结合临床实际和日常监管情况,评估政策变化后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的影响,针对潜在风险研究制定了防范措施,在《通知》中予以明确。如在已设立“血液透析滤过费”和“血液透析灌流费”的前提下,明确收取“血液透析费”时,不得再同时收取“血液滤过费”和“血液灌流费”,杜绝分解收费等问题。

    五、《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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