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关于印发〈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4号)等文件制定。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价格调整方案。规范新增的18项中医骨伤类项目、8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一类、二类、三类价格按照全省最高指导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要求按照三类价格的80%执行,统一管理;同时废止停用现有中医骨伤类项目12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8项。
(二)规范项目执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加强政策解读与监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