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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11页合格投标人3.2点由原来现修改为“投标人须为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同一包号,同一品牌的产品只接受一个供应商或属同一集团公司同一品牌的两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2、招标文件第17页投标保证金16.1点由原来现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交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即¥13,000.00元)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53页“必要资格证明材料”1.3点由原来现修改为“提供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证明材料(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交联合协议,并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其他事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