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6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药采中心将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凡申请配送我区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均可报名,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二、报名条件
申请配送我区医用耗材入围产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能够配送我区所有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全部入围产品。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七)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方式
(一)首次参加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应持法人授权书、密码领取函(见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二)已纳入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仍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若企业密码遗失,可凭密码遗失重置函(见附件2)和法人授权书,进行密码重置。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领取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17日(9:30—11:30,14:30—16:30)。
四、网上信息填报要求
各企业凭用户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http://www.nmgyxcg.gov.cn/)“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一)首次参加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企业填报信息工作完成、审核无误后,须将填报信息在网上提交并打印。信息一经提交,企业将无法再次修改,请如实填写并认真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二)已参与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企业审核通过未确认的、审核未通过的、领取用户名后未提交信息的须按要求重新在网上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交。
信息填报时间:2017年5月15日— 5月19日17:00(平台24小时开通)。
(三)已参与我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工作的企业申请增加配送区域、项目等,按日常业务工作办理,按要求将申请递交至药采中心处理。
五、企业资质文件的编制、报送要求
所有申请参与我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补充配送企业应认真填报网上信息并提交并打印。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3)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申报材料胶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5.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6.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由被授权人带回,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申报资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被授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活动的唯一合法责任人,处理采购活动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报送时间:2017年5月22日—5月24日(9:30-11:30,14:30-16:30)。逾期未按规定统一递交的资料一律视为无效资料不再接收。
六、其他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业务咨询:张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毕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软件支持:格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