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将停止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所有产品在全省各采购平台的挂网资格。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信用工作,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承诺书》,以保证产品供应。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