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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通用介入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4/27   

所属项目:2025年河南省开展通用介入类、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为确保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等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落地实施,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等三大类医用耗材。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本次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的采购周期为1年。协议期为2026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30日。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6年4月3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按照《关于开展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2025〕28号)要求,定期开展增补工作;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中,同一目录分组中若为组套产品,挂网目录要明确备注各产品的组套信息和组套价格。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收费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成套或组套产品时,价格不得高于供应清单的供应中选价格。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内涉及接续采购的相关医用耗材,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

(五)完善考核方式。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同企业同一目录下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备选产品不视为非中选,实际采购中,不计入未中选产品统计,也不计入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计算。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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