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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统一定点评估范围和标准,依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4号)和《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宿医保规〔202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估主体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统筹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关于明确全市“两定”管理职责口径的通知》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 二、规范评估范围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分为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准入评估和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续签评估。 医药机构定点申请类型包括医疗机构(有住院服务)定点申请、医疗机构(无住院服务)定点申请和零售药店定点申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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