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联盟成员单位,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市际联盟(湘潭)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XTLM-HCDL2025)工作安排,经报请省医疗保障局批准同意,现就做好湖南省市际联盟(湘潭)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以及参与报量的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产品范围。湖南省市际联盟(湘潭)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三)产品挂网。本次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的产品按其供应价格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含视为中选产品)。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同类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同类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计算价格挂网,可视为中选产品;非中选企业的同类产品按不高于同竞价组最高中选价挂网,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应中选产品协议量的基础上,采购使用此类产品不纳入非中选采购监测。上述类型的申请,企业需在平台进行申报,联采办定期审核公示。
二、采购周期和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自2025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湖南省市际联盟(湘潭)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第一采购年度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结束后,视情况延长一年或开展集采接续。
(二)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为我省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采购量。首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平台确认的采购量*13/12,次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为医疗机构在平台确认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因业务结构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调整次年协议采购量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联采办予以调整。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省医疗保障局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湖南省市际联盟(湘潭)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平台做好数据准备工作。相关中选生产与代理企业应及时在平台完成配送方案设置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2025年12月1日起按中选价格下单采购相关中选产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2025年12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6年1月1日前,按流程在平台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
(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各中选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联采办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出现产品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年度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少于同类产品采购使用总量的80%。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联盟集采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需在执行日期开始后三个月内报联采办,经核实后,合并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货款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耗材使用后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
(六)做好配套政策衔接。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未中选产品按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和本省实际交易价限价挂网。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我省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4〕10号)规定,已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享受病组(病种)结余留用政策后,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激励。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联盟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联采办。
(二)加强履约监测。各联盟成员单位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通报至联采办。
(三)加强执行监管。各联盟成员单位要加强医疗机构集采执行监测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序时执行进度偏低等问题。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相关手术总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医疗机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联系人:李代华 联系电话:0731-58612215
湖南省低值医用耗材市际联盟(湘潭)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