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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6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6   来源: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4年12月1日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由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试行)》相衔接,是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三方失信惩处的重要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记录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将作为中标品种、企业资格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诚信等级统一划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B、C、D四级,标准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


A级(诚信):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者;


B级(守信):有2次(含2次)次通报批评或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A级(诚信):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B级(守信):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第六条 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诚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记录、公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情况;负责公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配送情况和诚信等级。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调查、核查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诚信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药品网上交易情况,对核实的违规、失信等行为予以惩处,记录并上传至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诚信管理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行为。针对工作人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2)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3)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信息或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的;


(4)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药品集中采购临时中标价,与企业有私下药品价格交易的;


(5)不按规定同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违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1)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虚报瞒报周边省中标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4)向集中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


(5)公布药品中标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撤标,或中标结果执行周期内因非不可抗力撤标,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


(6)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的;


(7)在采购周期内,对平台交易品种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8)擅自配送非中标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配送与平台采购药品品规不一致的;或与医疗机构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中标品规,;


(9)在药品采购、销售等过程中进行商业贿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10)不积极履行中标主体配送责任或配送企业责任,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规和企业;


(11)有关违反配送管理规定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等。


违反第八条第1至5款之一者,被查处1次记不良记录1次;其它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有关责任人违纪或触犯法律的,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的,违反第九条第1至9款之一者,违反查处1次记不良记录1次;其它情况视情节轻重,按品规和企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等处理。


(三)实行中标品规及企业资格淘汰制。采购周期内药品生产企业按品规统计季或半年平均配送率,纳入甘肃省急救短缺低价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的品规其配送率在40%-85%警告1次,40%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其余药品品规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


同一品规累积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取消该品规的挂网资格。同一企业有2个品规取消挂网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该企业不得参与甘肃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仅有一个品规中标, 该品规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2次,取消该品规的挂网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该品种不得参与甘肃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实行药品配送资格淘汰制。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平均配送率,配送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的品规数在30个以上或配送基本药物品规数在500种以上,平均配送率在40%-85%企业警告1次,40%以下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其余药品品规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记不良记录1次。


同一配送企业有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该企业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 2年内企业不允许参与本省基本药物的配送活动。


(五)医疗卫生机构积分低于60分者,不得参与甘肃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评选评优活动;根据积分排名适度扣减药品零差率销售运转补助经费及评审减分。


中标品规积分低于60分者该品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挂网及积分资格。中标企业总积分低于60分者,取消该企业在甘肃省所有品规的挂网资格,并不得参与甘肃省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配送企业总积分低于60分者,取消该企业在甘肃省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


第十二条  奖惩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一年内无不诚信记录者,奖励积分10分;


2.医疗卫生机构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在医疗卫生机构总积分中扣减积分:通报批评1次扣减2分,警告1次扣减4分,不良记录1次扣减6分。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1.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一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者,奖励企业积分10分;


2.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被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在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总积分中扣减积分:通报批评1次扣减2分,警告1次扣减4分,不良记录1次扣减6分。


第十三条    申诉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因诚信原因被记不良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减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费用等可以向同级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其行为符合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者,应予以更正。


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因诚信原因被记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取消企业(品规)挂网或配送资格,可以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核查其行为符合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者,应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循环适用于每个招标周期,即一轮中标结果的产生至下一轮中标结果的挂网为一个招标周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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