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申请人:浙江飞英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葛挺
许可决定书编号:浙药监许予字20254005818号
你(单位)于 2025年07月31日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受理号:械受20254024446)申请,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住所由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三楼317室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二楼211室。经营场所由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三楼317室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二楼211室。***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