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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医药服务效能,确保医疗保障基金高效安全运行,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我局印发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提供更具质效的医保医药服务,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医疗保障基金高效安全运行,在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医保资源规划总体目标。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药服务需求为核心,兼顾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普通类定点“空白区域优先布局、饱和区域只减不增、过渡区域动态调节”和特殊类定点“分类分级规划、存量管理和增量配比”的要求,到2027年末,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布局均衡、动态调整、管理规范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体系。

    (二)明确了医保资源规划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水平、区域战略、基金状况、疾病谱、医药服务需求及医疗资源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医保定点资源规划,推进优质资源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二是均衡配置,协同增效,合理配置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三是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征求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意见。四是保障基本,动态调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宏观调控和动态调整,保障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了医保资源规划配置标准。通过规划总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切实满足参保群众基本医药服务需求,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标准,重点考虑参保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及年龄结构、患病率、疾病谱等就医购药需求变量。城区在15分钟有效活动半径内,有同类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原则上不再新增医保定点。乡村积极通过乡镇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配置,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率要达到98%以上。主要包括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标准,结合区域药品供需情况及单个药店服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定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主要包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救助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四)明确了医保资源规划配置条件和程序。一是全面分析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供需现状,重点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收入支出等基础数据;医疗服务需求情况,重点统计住院率、两周就诊率、平均住院率、域外就诊人数等核心指标;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全面梳理医疗机构数量、床位数等情况。二是科学测算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住院、非住院、医疗救助、“双通道”、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资源规划,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不同专科、不同服务类型性质医疗机构结构化配置标准,引导医疗资源和基本医疗服务合理布局。三是探索定点医药机构资源规划程序,根据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供需底数,按照资源配置总量和结构标准,测算形成定点医药机构资源区域配置总量和结构。四是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调整机制,确定启动调整条件、稳妥实施调整工作、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五)明确了医保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医保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要加强监测评估,动态调整规划,做好政策解读,确保资源配置规划持续适应群众需求与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做好资源配置规划落地实施,加强协议动态管理、考核评估、监督稽核等工作。

    各地级市要在2026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并征求同级卫健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实施。银川市医保局按要求落实好医保定点医药资源规划国家试点任务。各地级市资源配置规划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医保定点准入工作。各地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2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3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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