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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保局关于明确DRG付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做好我市DRG付费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3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DRG付费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215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DRG付费管理政策,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差异系数为1.0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差异系数为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差异系数为0.99。各DRG病组实施权重总量控制管理,当某DRG病组年度内出现超出权重总量控制目标或支付差过大等情形,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在清算时或清算前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该DRG病组的支付标准。

    二、基础病组结算病例不纳入极高值病例管理范畴。

    三、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贵港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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