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结合本地实际,代拟了《关于做好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主要调整内容
与徐政办发〔2005〕106号文件相比,代拟稿在资金筹集办法、待遇保障水平、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总体上保持稳定不变,在保障范围方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作了规范。主要调整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障范围方面:送审稿严格按照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的规定,对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围进行了规范。
(二)在医疗统筹金筹集标准方面:一是提出建立医疗统筹金动态筹资机制,在原文件“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筹集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为“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全市GDP增长率的幅度”动态调整筹资。二是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无工作单位人员资金筹集责任由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征缴主体由税务部门征缴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收”。
(三)在待遇标准方面:一是适当提高残疾军人特殊医用材料待遇水平,无国产价格的合资产品个人自付从10%降低为8%,进口产品个人自付从20%降低为15%。二是适当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每天最高支付限额从由每天55元调整为按照一般离休人员床位费标准(每天75元)。
二、反馈途径
公众可在2020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科。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