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019年以来,各地积极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并通过市级联合采购的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落实国家、省带量采购工作各项要求
(一)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济南市圆满完成了第一批、第二批国采药品落地工作。第一批25种国采药品平均用药完成率118%,最高完成率800%,执行情况超预期,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第二批32种国采药品正在按计划落地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批工作已经开始实施。积极参与京津冀等北方9省人工晶体耗材集采工作。
驻济医疗机构药械带量采购改革成效明显。一是采取了政府主导、省市联动、多方参与的组织形式,组织78家驻济医疗机构成立购联合体及委员会,突出医疗机构联合采购主体地位。二是创新实行先竞价、后议价,不唯低价中选的采购规则。竞价环节,淘汰价格较高的部分企业,挤出大部分“水分”;议价环节,由专家对产品质量和性价比进行综合评议,做到竞价环节压低价格、议价环节质价兼顾。三是实行专家负责制,多家中选,质量优先。
目前,济南市医保局积极落实分级分类采购要求。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0〕37号)要求,济南市医保局正在积极与兄弟地市医保局进行对接,筹建省会经济圈药品及耗材采购联盟。采购联盟成立后将从未纳入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耗材品种遴选部分品种进行带量采购,确保集中用量、以量换价。今后根据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集中采购品种范围。
(二)平台建设。平台建设是推进招采改革的重要支撑,在党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5号文)明确规定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同时国家的采购平台已经建成,正在测试阶段。作为医保局初创的平台,其目的是提高专业化水平,按照专业化要求,制定专业化规则。力争做到规则科学化,流程规范化,队伍专业化。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进一步规定,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由经营者制定。
2.不断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3.配合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
二、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的价格招采工作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专人及时审核、汇总全市短缺药品信息,并通过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推送给省卫生健康委。下一步,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照三定方案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监管的专责部门,组织部署开展了药品市场整治,一方面将着重对药品涉及质量、垄断、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等环节开展全链条、全流程整治。通过全面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从严查处原料药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乱收费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药店、药房、医疗机构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则协助医保部门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价格收费行为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以及对重点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上的医药广告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