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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信息来源:查看
琼食药监械〔2016〕37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如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别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省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特别审批: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属于我省辖区。

  (二)申报产品拥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 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 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3. 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1. 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4.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6. 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

  (四)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 产品的预期用途;

  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说明书(样稿)。

  (六)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的资料。

  (七)体现临床应用价值的资料。

  (八)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第七条 省局组织对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在省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意见。

  如需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八条 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省局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特别审批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局审批办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资料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省局优先安排技术审评、体系核查和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五)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2.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

  附件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受理号:××××××××


(编号: )

                         :

  你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号:    ),

  产品名称:

  性能结构及组成:

  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经审查,审查结论为:

  □同意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试行)》进行审批。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          。

  □不同意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试行)》进行审批,理由:          。

  特此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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