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掌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情况、实施成效,建立科学的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分配考核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赣卫药政发【2012】1号),现就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范围
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二、监测评价内容
监测内容分为一般监测评价指标和重点监测评价指标。
(一)一般监测指标:一般监测指标主要为行政村人口数量、村卫生室数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数量、乡村医生数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医生数量等5个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主要评价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的覆盖程度、各行政村村卫生室设置及乡村医生的配备情况。
(二)重点监测指标:重点监测指标包括药品配备品种数、药品代购数量、省县专项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诊疗人次、均次费用等9个指标(详见附件3、附件4),主要评价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医疗服务情况及患者就医经济负担情况。
三、监测数据上报
监测数据收集实行季度人工收集上报和信息系统采集数据两种方式
(一)人工收集上报数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前,实行人工收集上报。
1、一般监测评价报表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基础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按照附件1格式填报本乡镇的数据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全县各乡镇数据,以附件1格式报设区市卫生局(汇总表要保留各乡镇、行政村基础数据),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后按照附件2格式汇总,连同各县市区填报的附件1一并上报,首次报送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报送。
2、重点监测报表为季度报送,各乡镇填报附件3中本乡镇村卫生室的汇总数据,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按照附件3格式上报设区市卫生局,设区市卫生局按照附件4审核汇总,并连同县市区报送的附件3上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由设区市卫生局将上一季度监测数据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各地上报数据要经过审核分析、科室会审,确保数据准确。
(二)信息系统采集数据。省卫生计生委已启动村卫生室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工作,并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村卫生室购进使用药品必须经过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扫码核注核销,采集药品信息。村卫生室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报销、服务人次等监测数据通过信息平台自动上传县级卫生信息中心,通过县级卫生信息平台再上传省卫生信息数据库,监测数据统一由省卫生信息中心收集。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通过系统平台采集数据并进行分析。
四、监测数据应用
通过监测评价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各地要把监测数据作为分析评价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的重要依据,通过审核分析监测数据,掌握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医疗服务变化、政策落实等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制度不断完善。
把监测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考核结算重要依据。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年底组织专家开展基本药物补助资金考核结算工作,并将监测数据与考核结算上报数据进行比对,对于比对数据误差较大的地区,将组织人员现场核实。通过把监测评价与考核结算相结合,科学分配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资金。
五、监测评价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监测评价是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重要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监测评价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任务与职责分工,保障监测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监测效率。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价信息化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综合信息资源,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等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评价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各级监测评价工作业务人员的培训,乡镇卫生院要明确工作职责,发挥乡村一体化管理优势,定期对村卫生室监测评价进行指导,确保监测评价工作质量。
附件:
1、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情况报表(乡镇、县市区填报)
2、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情况汇总表(设区市填报)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季度监测报表(乡镇、县市区填报)
4、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季度监测汇总表(设区市填报)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