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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1 信息来源:查看

晋医保发〔2025〕1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在征求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基础上,报省级医保部门审核,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效率。试点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示范表率,加快推进规划落实落地。

    二、各统筹地区要将国家医保局明确细化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及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内容并加强协议执行。

    三、对于新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在6个月的政策辅导期内,经办机构要会同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加大医保政策辅导和培训。

    四、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平台采购,对于新增纳入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面平台采购。

    五、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明确细化具体考核指标,并作为DRG/DIP结余留用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

    六、各统筹地区要对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实行单独定点,经办机构要做好重点人群分类标识管理,及时提供相应的医保服务。

    七、针对当前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监控、飞行检查、费用稽核等手段,全面织密医保基金监管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安全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涉及医保系统各层级、各部门,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落实责任,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文件精神内容落到实处。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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