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及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综合诊查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设立“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个,制定全市的价格,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废止已被整合的“挂号费”等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一类价格按价格基准执行,二类、三类、基层价格按价格基准下浮20%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价格基准下浮15%执行,统一管理。
(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四)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制定本院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向所属地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做好价格公示。
(五)床位费项目管理。由于调价空间限制,暂缓调价,待下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或专项)调整中,再根据实际分阶段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六)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县市区要适时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的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
(七)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