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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8 信息来源:查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适应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根据国务院《意见》,10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对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市州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3个部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四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一、四统一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再单独进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动员,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两个池子并成一个池子,相应的征缴也一并征缴。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费率。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生育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能力提升。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实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一体化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经办管理,实现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资源共享统一规范。

二、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享受,所需基金从合并实施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是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得到了保证。各市州可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在参保登记办法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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