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濉溪县、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价医〔2016〕153号)要求,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淮北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淮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淮北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转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价医〔2016〕153号),结合我市综合医改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制定价格范围,改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革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通过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一)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设立,规范特需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控制服务规模,不得超过医疗服务总量的10%。2017年,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全市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向社会公布一批放开竞争比较充分以及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加强对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制定相关价格行为规则,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
5.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及社会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支付原则上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同类医疗服务价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6.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三)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8.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和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局))
9.促进新技术临床运用,按照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育生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发改收费〔2016〕702号), 及时受理,高效审核。(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
10.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逐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探索手术麻醉监护类项目、物理康复类项目、化验检查类项目、针炙推拿类项目按服务单元收费(打包收费)。(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逐步对我市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遵循“管细、管好、管到位”的原则,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强化医疗费用控制,结合淮北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抑制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物价局))
以上排首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为协助负责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职责。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分工,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落实,形成合力。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以及全省统一的10个常见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注重机制创新。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占比、耗占比、次均费用、人头费用控制与提高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合理诊疗等的医疗机构内部激励机制。逐步推进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同步出台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跟踪政策评估。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配套政策方面的宣传力度,及时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社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重点改革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定期通报制度 |
市卫生计生委 |
2016年底前完成 |
2 |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
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 |
持续推进 |
3 |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
持续推进 |
4 |
逐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
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5 |
制定公布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2017年 |
6 |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
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
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