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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构建全市统一开放药品 流通市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31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现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构建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市场格局,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平台采购、公开透明

   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政策,全面依托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溯。

   对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备案采购。

2、稳定供应、保证质量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加强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药品的规范管理,确保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鼓励引导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支持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一票制)。

3、统一开放、合法竞争

    引入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机制,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特定保护。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4、完善制度、净化环境

   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和医疗乱象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完善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和药品供应配送考核通报制度,对于被惩戒的机构或个人,实现医保拒付、行业拒入、公众拒斥。

三、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保健院、

   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采购与配送。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确保实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构建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是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先决条件。全市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坚决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结果,高质量完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预付、约定采购量、回款周期等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我市原集中配送相关政策已经废止,本意见出台后,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配送企业,不得设定任何条件阻碍国家、省、市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进入医院。对于目前已存在的违背现行政策和本指导意见的各类指定、限定行为,应立即整改。

3、防控风险,稳步推进

   各地、各部门认真分析和防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把握市场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应对预案和措施,在确保药品供应稳定的同时,共同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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