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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储存与养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监所、执法队、药械股、药品经营企业:

    为保证药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储存与养护

    (一)储存管理

    1.药品应按照储存条件分类储存,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2.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3.药品堆码应符合要求,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管理,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

    (二)养护管理

    1.养护员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一般药品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养护品种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养护记录。

    2.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如冷藏药品应检查冷库温度,阴凉储存药品应关注阴凉库温湿度等。

    3.在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有疑问或外观性状异常时,应立即停止销售,悬挂明显标识,并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查处理。

    4.对养护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做好温湿度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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