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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助力健康辽宁 建设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8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建设健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9]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功能定位,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仅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还包括二、三级医疗机构;不仅限于综合医疗机构,还包括专科和妇幼保健机构;不仅限于西医医疗机构,还包括中医院。省域内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是数量和金额并重。从药物品类和药品金额两个方面统计和考核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即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占比数量上达到53%,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在临床应用上的主导地位。

  《实施意见》的印发,有力推进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了患病群众便利地获得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剂型适宜的药品,将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助力健康辽宁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我省医疗卫生市场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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