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职健〔2020〕01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本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自纠工作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自查自纠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第一责任人,指定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查工作。通过开展定期的自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效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自查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对照《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表》(见附件)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具体自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管理
(二)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制度建设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四)职业卫生培训
(五)职业健康监护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告知、公布
(八)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中文说明书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
(十)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
(十二)应急救援
(十三)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
(十四)其他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自查表的内容,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的,及时上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自纠,并按照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妥善保存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本市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