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二发〔2014〕94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低价药品清单中标明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为低价药品。其中,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在不突破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前提下,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医疗机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加价率作价销售;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社会零售药店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省物价局将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国家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国家调整清单前,由省物价局先行调整。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应当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省物价局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在国家定价前,由省物价局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和监管工作。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要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执行低价药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