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局拟对51户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9户《营业执照》已注销但未申请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6日)。
在公告期内未到我局办理缴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被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相关经营主体在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与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934-8218150)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