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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略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2 信息来源:查看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略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

2025年7月7日

略阳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追责问责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常态化监管机制,避免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发生医保基金“跑冒滴漏”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

    一、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追责问责机制(试行)》,依据本机制追究因工作人员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出现“跑冒漏滴”情况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二、责任认定情形

    (一)医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1.未依法履行医保基金监管职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医保基金安全问题的。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医保基金监管任务、问题线索等,未及时处理或敷衍塞责,导致问题恶化的。

    3.未按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或在联合监管中推诿扯皮,影响监管效果,致使医保基金遭受损失的。

    4.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其他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1.在医保费用审核、结算、稽核等业务环节中,因工作疏忽、未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等,导致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得以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保数据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数据造假、虚报等问题,致使医保基金被骗取的。

    3.未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资格进行准确核实,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医保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

    4.泄露医保基金相关信息,给基金安全带来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医保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医保基金利益的。

    6.因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出现较大数额损失的。

    7.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医保基金相关资料、数据,以逃避责任追究或掩盖管理失误的。

    8.其他导致医保基金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三、追责问责措施

    (一)对医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追责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或提醒谈话。

    2.责令改正错误行为。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扣发绩效奖金、津补贴等。

    5.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撤职等。

    6.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7.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流程

    (一)发现问题。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审计监督等途径,发现医保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管理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医保基金“跑冒漏滴”的问题线索。

    (二)调查核实。医保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三)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追责问责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四)审核决定。处理意见经医保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后,作出最终的追责问责决定。

    (五)送达执行。将追责问责决定送达被问责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五、附则

    (一)本机制适用于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医保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工作人员。

    (二)本追责问责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符的,从其规定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县医保局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跑冒漏滴”相关问题及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反馈,不断优化和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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