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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设置审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外合资、合作及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审批事项。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负责辖区内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审批事项,并严格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批准书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做好室内质控,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工作。开展PCR实验室技术等应按照限制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程序。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原文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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