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立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设置审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外合资、合作及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审批事项。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负责辖区内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审批事项,并严格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准入、加强监管,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批准书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做好室内质控,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工作。开展PCR实验室技术等应按照限制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程序。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原文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