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查决定,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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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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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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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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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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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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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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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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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小艳药铺
(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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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白沙井小区27号94栋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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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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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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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DA851h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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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时间守店,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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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