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医保发〔2019〕42 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省医保局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二批)(以下简称《第二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目录》是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
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如涉及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第二批目录》范围的药品,可向省医保局提出调整建议,经组织临床专家评审后,再行适当调整。
三、《第二批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住院政策确定。参保人员使用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时,必须符合基本医保用药管理规定。
四、心脏起博器植入术后,如合并有高血压、冠心病、心衰等其他慢性病,用药范围可以参照其他慢性病用药范围。
五、各地应开展慢性病门诊管理支付方式改革,试行门诊慢性病临床路径下按病种付费,分病种设定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六、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一批)(皖医保发﹝2019﹞30号)作出部分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七、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做好系统维护,确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