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内窥镜手术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限定收费范围的复函》(津医保局函〔2010〕37号)要求,现将内窥镜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开展的临床手术治疗,可收取手术费、设备使用费和耗材费。
二、手术费按照手术等级收费标准执行,设备使用费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自主制定,耗材费按照现行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据实收取。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合理使用、患者自愿的原则,术前与患者或家属签订协议,明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以上规定自2020年4月4日起执行。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