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参保群众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是引导群众小病在基层就医,促进分级诊疗的重要制度安排。此前,我省各市(州)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在起付线、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存在差异,待遇水平不够均衡,年度支付限额较低,参保群众普遍期望能适度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等文件精神,为强化制度保障功能、规范统一全省政策、稳步提高门诊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区域间差距,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在做好基金测算、完善监管机制的前提下,确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州)要合理设置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原则上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在零售药店开展。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实施范围。
(二)统一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待遇标准。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全省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不设起付线,旨在降低参保群众基层就医门槛,引导参保群众门诊疾病优先在基层治疗;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设置为60%,更好保障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
(三)规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
开展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市(州),待遇标准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不低于1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40%设置,保障参保群众多样化就医选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鼓励各地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支持各市(州)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结合基金支撑能力、医疗资源情况等逐步缩小区域间待遇差距,均衡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年度支付限额,最高可达到每人每年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统筹做好门诊保障政策间衔接,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完善政策,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和经办流程,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就医。
(六)文件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市(州),须在2026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