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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 一批卫生领域新岗位将诞生
发布时间:2019/08/29 信息来源:查看

    8月26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
  同一天,国家卫健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近2.5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
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可以看出,按市场需求来讲,医疗护理行业目前缺口很大,急需大批人才进入行业。因此,国家专门出台文件扶持这方面人才就业,并出台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医疗护理员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
  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对象及条件
  1.培训对象: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培训。
  2.培训对象条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培训管理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要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见文末)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
  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
  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
  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要明确医疗护理人员职责,保障质量。《通知》指出,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
  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市场的庞大需求必然导致一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加之国家的大力支持,各地的鼓励文件也将陆续发布,医疗护理行业发展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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