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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信息来源:查看

一、开展联盟采购的工作过程及结果?

  我局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为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方案>的通知》(第449号)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在多方采集检测试剂信息基础上,与北京、天津、河北等省份联合成立了采购联盟,由北京市牵头,采取限价挂网采购的方式,启动并产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体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执行。

  本次联盟采购共产生30个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产品。其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11个,生产企业11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19个,生产企业14家。相较其他省份供应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在价格方面,核酸检测试剂盒11家生产企业中,最低价12元/人份,最高价18.35元/人份。抗体检测试剂盒14家生产企业中,最低价5.8元/人份,最高价28.34元/人份。

二、相关机构如何做好品种遴选和登记?

  联合采购结果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挂网。全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挂网品种及挂网采购价在采购平台上采购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每批次产品实际采购到货当日,完成本单位采购到货品种及数量等相关信息的网上登记。如遇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平台产品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采购主体可先行自主采购,并及时向采购平台备案登记。

三、如何确保试剂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

  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挂网成交检测试剂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挂网成交试剂产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生产企业对委托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全面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应尽快完成产品备货,保持合理库存,及时、保质、足量将相关检测试剂配送到位,无特殊原因不得高于挂网成交价格供货,不得向采购主体另行收取配送费用。

四、如何加强组织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集中采购工作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采购主体使用试剂的管理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相关产品的挂网,做好网上采购、采购监测相关工作。

五、联合采购结果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0日前,全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当按照挂网品种及挂网采购价在采购平台上采购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之外的产品,原则上不予挂网,采购主体一般不予采购和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国家指定性任务或开展科研项目所需试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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