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地麻醉、妇科、血液、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工作,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麻醉、妇科、血液、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情况
我局根据省局通知,为确保立项指南按时落地,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株洲市综合诊查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起草完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局和医院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件主要是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制定了株洲市麻醉、妇科、血液、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没有制定新的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新增麻醉类项目27项、血液类项目15项、妇科类项目98项,产科类项目45项,废止现行麻醉类项目16项、血液类项目20项、妇科类项目125项,产科类项目37项,修订麻醉类项目3项、妇科类项目1项、产科类现行项目及手术治疗的大类说明2项,一类、二类、三类价格按照全省最高指导价执行,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要求,按照三类价格的80%执行。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妇科、血液、产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五)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六)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七)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会阴裂伤修补(限3-4度)”和“02官颈裂伤修补“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危重患者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八)其他。1.进行联合麻醉时,2小时内主要麻醉桉全价计费,辅助麻醉按定价的50%计费;2小时后只桉主要麻醉进行时长加收。2.分娩镇痛不得与椎管内麻醉同时计费,但顺产失败转剖官产术除外。剖官产过程中开展的麻醉操作视同第二次麻醉,重新计算麻醉时长,一是若重新穿刺、置管或变更麻醉方式,按对应的麻醉收费项目原价收取麻醉费用,可另行收取对应麻醉及相关操作、耗材费用;二是若仅在原硬膜外置管中调整剂量,2小时内按“椎管内麻醉”项目价格的50%计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等加收标准仍按“椎管内麻醉”项目说明栏中的标准执行。3.麻醉计费时间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从麻醉开始至麻醉结束(含麻醉恢复室复苏阶段),计费时间从实际实施麻醉开始,到撤除麻醉监测系统结束。
(九)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十)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麻醉、妇科、血液、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