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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00号(医疗体育类4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12/04 信息来源:查看

医保函〔2019〕128号

曲凤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产血液净化治疗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促进创新产品造福广大患者的提案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一、关于血液净化创新产品纳入医疗收费目录

   根据现行的医疗服务和医药产品价格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定价,同时提供服务所需使用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由市场调节,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化自主确定价格。血液净化产品价格也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医学新技术作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公立医院开展的,可以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办法和工作规则,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新增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作为创新产品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由市场自发调节。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明确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原则,简化审核工作程序,研究建立优先审核通道。同时,我们也将系统梳理各地情况,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确定与动态调整的机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新增项目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建立地方区域采购联动机制和政策

   2012年,当时负责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的原卫生部曾发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规定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目前医疗设备招标工作分为两个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类医疗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乙类医疗设备及其他医疗设备则根据各省实际情况,由各省或医院自行实施招标采购。国家医疗保障局组建后,承担了药品和医疗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的职能。目前对于未中标医疗器械和未招标医疗器械一般采取备案采购和线下采购的方式,即在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备案或直接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下一步,我局将参照药品招标相关政策拟定医疗器械指导意见,按照医疗器械质量和功能进行合理分组,指导集采中心选取适当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您对于创新型医疗器械在内的获准上市销售的新产品的相关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价值,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研究:一是细化医疗器械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备案采购制度,限定备案周期;二是形成全国医疗器械价格联动机制,实现“一省挂网、全国可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招标及销售成本,为创新型医疗器械顺利上市销售扫除障碍。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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