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葫医保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葫医保发〔2019〕18号)和《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1〕5号)有关规定,通过医疗机构自愿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估等程序,下列10家医疗机构和26家零售药店符合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准入条件,准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20家定点零售药店完成变更事项,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5日。
如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反映,反映情况需属实,并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9-3150132
传 真:0429-3150131
通信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