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申请人:丽水康佰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城广场店
法人代表/负责人:*
许可决定书编号:浙药监许予字20253013191号
你(单位)于 2025年07月22日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无需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受理号:通受20253013627)申请,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由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维康大药房南城广场店变更为丽水康佰家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城广场店;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