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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25/08/05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稳定供应,同时,也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近日,市医保局印发相关通知,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取消遴选制度,实行备案管理。

    市医保局对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全市药品配送企业总数量不再受原市、县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招标、遴选确定的企业数量限制,凡被纳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的配送企业均有资格为兰州市各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二是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政策,不得招标遴选、不得指定或限定区域、不得拒绝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需求,在全市具有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所有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三是要求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已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向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市属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备案,县区属医疗机构向所辖县区医保局备案)。新增配送企业在和医疗机构签订协议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各县区医保部门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名单汇总后报送给市医保局。四是配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在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通过公示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提交变更申请。配送企业已注销或暂停配送工作的,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备。五是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配送率不达标(<85%)、偏远地区医疗机构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等行为的配送企业,市、县区医保部门约谈相关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且影响恶劣的,上报省医保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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