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等规定,拟制定《柳河县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制定方案》。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范围
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二、拟定收费标准
床位费和护理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床位费
床位费不得高于150元/人·月。
(二)护理费
1.能自理老人护理费不得高于350元/人·月。
2.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护理费不得高于1000元/人·月,具体由家属与乡镇社会福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
3.《吉林省定价目录》(吉发改价调[2022]711号);
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
5.成本监审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及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收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 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3号)相关要求执行。上级部门如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征求意见建议
现征求社会各界对《柳河县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制定方案》的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反馈内容请写明姓名及联系电话。
纸质版请报送至柳河县发改局价格科,邮寄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大街1777号,联系电话:0435-7222091。
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jgsf56@163.com
特此公告。
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