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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康机构分为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康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社康机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社康机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其他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设置标准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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