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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将重度骨质疏松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01 信息来源:查看

    从7月1日起,宜宾市将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重度骨质疏松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职工医保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5%比例限额支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重度骨质疏松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疗机构为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有效期限为五年。其医疗待遇、费用结算、就医管理、异地就医等事项均按我市现行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执行。

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一)认定标准

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 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S-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 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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