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医保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医保办〔2021〕25号),现对《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指导规范》(鄂医保发〔2021〕51号)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包括“出具《参保凭证》”和“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两个子项)进行调整,主要涉及服务对象、办理流程、办理材料、承诺办理时限和样表等内容,调整后的指导规范详见附件1和2。各地在现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业务时,如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附件中对应的样表(线上办理不需此表)。
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