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和自治区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包头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汲取社会各界智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9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劳动大厦)。
电话:6169346;传真:6169013;电子邮箱:btrsgzk@163.com;邮编:014060。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5日
包头市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和自治区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动态调整,合理引导预期。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医院服务质量提升相适应,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协调发展。统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功能定位、不同等级规模公立医院协调发展,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院之间的收入差距。充分考虑中、蒙医药医务人员收入情况,薪酬总量向中、蒙医医院适当倾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立医院。
三、薪酬总量核定
(一)编制内人员工资总量核定
公立医院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按以下办法核定。
1.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完善薪酬水平确定机制。市、旗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水平。
2、完善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
(1)结合公立医院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每年可对有条件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进行调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次调整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的20%;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次调整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的1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绩效工资总量保持不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单位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的5%核减。
(2)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重点科研及教学任务、重大项目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在调整绩效工资水平时可适当倾斜,每次调整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的20%。
(3)对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公立医院(如取得领先学科、重点学科、学科研究所或医联体牵头单位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蒙医医院,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调整比例,每次调整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的20%。
3.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增核的绩效工资额度纳入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1)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公立医院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
(2)公立医院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或研发团队,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支付劳务报酬。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科研奖励、科研劳务报酬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3)公立医院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高层次人才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4)公立医院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可单列。
(5)鼓励公立医院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其薪酬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4.建立动态追加机制
(1)可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次年第一季度根据财务决算情况,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追加绩效工资总量,增幅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10%,不计入总量核定基数。
(2)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公立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按照有关政策,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总量核定基数。
(二)控制数人员薪酬总量核定
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与人事编制制度改革紧密衔接。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将公立医院人员总量(事业编制数与控制数)均纳入薪酬总量核定范围,按照控制数人员与编制数人员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的原则核定薪酬总量。
六、相关要求
(一)公立医院对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调整、追加及部分经费项目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二)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以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分配形式,也可以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
(三)公立医院要不断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在充分体现公立医院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后入和有效激励。内部分配应充分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四)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除明确可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或符合规定的增量外,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于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在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