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医保价格函〔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开展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二、目标任务
持续优化全市医疗服务项目结构,健全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科学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效。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容
对“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6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副主任医师(加收)”、“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主任医师(加收)”调价提高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执行时间
2026年10月15日起。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