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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解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07 信息来源:查看

一、价格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以明确的临床诊疗规范(或国标)为指引,现有价格项目规范无对应的项目。

(二)明晰的服务产出。不同的诊疗操作、诊疗路径、诊疗技术只要有相同的服务产出,就只能设立一个独立的价格项目。

例如:心律失常消融费服务产出为通过介入的方式消融心律失常病灶。计价说明中指出消融能量或介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射频、冷冻、脉冲等方式。

(三)不以设备或耗材进行立项。

例如: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属于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按“仪器针法”计费,不单独立项。

(四)完整且独立存在的诊疗操作,不得拆分操作步骤立项。

例如:放疗计划验证所定价格涵盖固定、摆位、标记、扫描、获取影像、比较、校正、标记及剂量验证等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运转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

(五)诊疗过程中,部分操作步骤(必要或非必要)但有明晰产出,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可单独立项。但同一诊疗过程中,已涵盖部分操作的,不得就该部分操作重复收取费用。

例如:1.“宫颈内口检查”在妇科诊查时指“通过视诊、触诊检查女性宫颈内口松弛程度等”,具有独立立项的必要性。但在刮宫、人工流产项目中,属于刮宫、人工流产的必要步骤,价格构成中已含宫颈口内检查,医疗机构不应同时收取宫颈内口检查费用。

2.麻醉类立项指南价格构成中虽然已包含机械通气,但呼吸机辅助呼吸费(无创/有创)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单独立项。

(六)服务产出一致,诊疗目的相同的项目,不可重复立项。

“人工肝治疗”指通过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方式清除血液中有害物质,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减轻肝脏负担,为肝细胞再生或肝移植创造条件。各地原有“人工肝治疗”项目应按医嘱对应实际诊疗方式收费,如:血浆置换、血浆吸附、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据实收费。

二、“服务产出”的概念

“服务产出”指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活动(诊疗、护理、健康管理),为患者创造的最终价值与诊疗结果,是医疗服务生产的最终成果。并具有强专业性和结果导向、生产消费过程同步、产出具有不可逆性、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

(一)符合服务产出的具体情形

1.核心产出:满足患者诊疗、保障健康的核心医疗需求(疾病诊断、治疗有效),是医疗服务的根本产出,直接体现专业能力。

例如:诊疗类的服务可以明确诊断、制定有效方案、实现病症痊愈、病情控制、疼痛缓解和伤口愈合等。

腰椎椎管减压融合内固定费:通过手术解除腰椎周围组织对脊髓、神经、血管等的压迫,重建稳定。

“等”:做服务产出的扩大性解释(等外不等内)。

2.有形辅助产出:服务过程中支撑核心产出的有形载体或成果,是核心产出的具体化。(检查结果、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等)

3.体验产出:就医满意度(主观感受体验和环境体验)。

4.辅助操作不是个完整的产出,是为了提升手术精确度、安全性或有效治疗效果。其结果体现为“手术或治疗项目+辅助操作项目”(A+B)模式。但对于以内镜、激光、射频、微波、冷冻、电化学等方法独立立项的项目,其设备成本含在相应项目中,已经有完整的产出,不得再重复使用辅助操作项目。

例如:“心脏直视消融费”的价格构成已包含射频消融,不得重复收取“射频辅助操作费”。

(二)符合服务产出的计费原则

1.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达到相应的服务产出,可进行计费。(无服务无产出不得计费)

例如:CT平扫与增强可叠加计费,如CT增强扫描中有平扫模拟成像对比,但无实际平扫操作,不可叠加CT平扫费用。医疗机构计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2.一次服务可计费一次,不因应用场景或项目不同,重复计费。

例如:门诊患者在留观期间,医疗机构确实提供相应抢救治疗,当天转住院的,不得重复收取“院内抢救费”;“采血费(末梢)”与“血糖监测”只能收取一个。

3.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单独计费需符合完整的操作过程,且有独立的产出。具体情形如下:

(1)同一完整的操作过程,同一诊疗目的且产出相同,收取一次费用。

例如:放疗计划制定指一次完整的放疗计划。同次放疗计划制定涉及不同部位的,应按一次放疗计划制定计费。

(2)服务产出不同,诊疗目的不同,但属于同一完整的操作过程,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例如: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不同操作步骤,同一服务产出,按一次检查或治疗计费。

例如:医疗机构通过多种检查方式(徒手肌力检查、关节活动度检查等)得出运动功能障碍诊断的结论的,应按一次检查计费。

(4)相同服务产出,或服务产出事项存在交叉,不得同时计费。

例如:手法松解不能同时收取中医推拿费用。松解是中医推拿的一种手法,两者服务事项存在交叉。“手法松解费”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不与同部位中医推拿同时收费”。

(5)根据临床实际,确需再次完成同一操作过程的,可按实际收取相应项目费用。

例如:“腹膜透析换管费”指原位换管,即:将置入腹腔内的导管取出,然后按原通路置入新管。如临床操作中发现原通路无法继续置入新管,需在其他位置重新建立通路再置入导管的,按“腹膜透析导管取出费+腹膜透析置管费”收费。

(6)相同产出、使用技术或操作不同,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例如:氢谱与磷谱是磁共振波谱成像中依据检测原子核的不同而划分的两种技术手段,氢谱主要用于观察神经元标志物等脑内代谢物,磷谱主要用于观察细胞能量活动,氢谱与磷谱属于磁共振波谱成像的具体技术应用,单次检查如同时采用氢谱与磷谱,应按“磁共振波谱分析”收取一次加收项费用,不重复计费。

(7)同一操作过程,产出相同,但目的不同,要区分不同的价格项目类别。

例如:1.泌尿系统项目“包皮整复费”服务产出为“通过手术改善包皮异常状态。”美容项目“包皮整形费”服务产出为“通过整形手术方式改善不良包皮形态,满足患者需求。”产出相同,但目的不同,但项目类别不同,价格管理形式也不同。

2.美容项目“重睑整形费”服务产出为“通过整形手术方式实现重睑成形,满足患者需求”;眼科项目“睑成形费”服务产出为“通过手术矫正、恢复眼睑功能或结构形态。”产出相同,但目的不同,但项目类别不同,价格管理形式也不同。

三、“价格构成”的概念

“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是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项目价格考虑的测算因子,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但已包含的操作步骤,不得单独计费。

例如:1.“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理等可据实收费。

2.“气管切开护理”价格构成中已明确包含“更换敷料及固定物,必要时行气道给药”,换药价格项目不得与“气管切开护理”同时收费。

3.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同时开展康复训练和物理治疗的,可依规据实收费。需说明的是,意识功能训练主要依赖物理治疗仪器开展,已涵盖声、光、电等各种感觉刺激费用,如已收取意识功能训练费,不应同时收取相关物理治疗价格项目费用。

四、“扩展项”概念

“扩展项”概念:资源消耗相同产出不同,或同一项目下,为明确适用范围但不涉及制定差异化价格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其计价原则如下:

(一)服务产出不同的扩展项,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可单独计费。

例如:“清宫费”核心特点:全程只处理宫腔,不刮宫颈管,以清除残留妊娠/胎膜组织、止血为目的;核心定位:治疗为主,附带诊断。

“分段诊刮”核心特点:先刮宫颈管,后刮宫腔,标本分开装瓶,重在分层取组织活检;核心定位:诊断为主,治疗为辅。

(二)服务产出相同的扩展项,应用场景不同、操作方式不同、技术路径不同,不可与主项目重复计费。

例如: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检查治疗方式迭代更新,如人工智能辅助、异种器官移植等,不得与主项目重复计费。

五、“加收项”的概念

“加收项”是同一项目下,为制定差异化价格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其计价原则如下:

(一)加收项中,属于相同序列的加收项,不能叠加计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可以叠加计费。

例如:1.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中01能量成像加收、21冠脉钙化积分加收。属于不同序列加收项,可以叠加计费。

2.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中相同序列的加收项“11主任医师加收”和“12副主任医师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11主任医师加收”和“01儿童加收”可以同时收取。

(二)加收项中,属于原服务产出的延伸,不得与主项目叠加计费。

例如:1.在收取“四肢骨折内固定费”时,如果胫腓骨同时骨折手术内固定按“胫骨加收”收取。“四肢骨折内固定费-肱骨、股骨、胫骨(加收)”属于原服务产出的延伸情况,应收取主项目加加收项费用,不得与主项目重复计费。

2.“食管修补费-多部位修补”、“血管瘤去除费(常规)-累及重要器官或功能部位”、“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费-恶性肿瘤”、“剖宫产(常规)-阴道分娩转剖宫产”等项目属于原服务产出的延伸情况,应收取主项目加加收项费用,不得与主项目重复计费。

(三)加收项中,不属于原服务产出的延伸的,可与主项目叠加计费。

例如:1.患者同时接受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时,立项指南明确磁共振弥散成像属于一种特殊方式成像,设立为加收项。医疗机构同时开展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时,应收取主项目及主项目加特殊方式成像(加收)费用。即:磁共振平扫价格水平500元,特殊方式成像加收50元,如医疗机构单独行弥散成像时,应收取500+50=550元;如医疗机构分别进行磁共振平扫和弥散成像检查两次扫描,应收取500+500+50=1050元。

2.患者接受“脑电图检查”收取80元,接受“特殊电极脑电图检查”收取80+5=85元,同时接受脑电图检查费和特殊电极脑电图检查时,应收取80+80+5=165元。

(四)同一项目中涉及多个加收或减收项目的,以主项目为计价基准,分别计费。

例如:某A项目单价为100元,其中加收项1加收30%(对应金额30元),加收项2加收40%(对应金额40元),减收项1减收20%(对应金额20元),当这些加/减收项同时发生时,最终加减项计算为:100×30%+100×40%-100×20%=50元。

六、“计价单位”的概念

“计价单位”是指计价单位体现服务过程的完整性,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允的衡量标准。如次、人、床日、以及服务时长等作为计价单位。应按照符合价格规律和临床实际、有利于记录和监管的要求综合确定,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避免诱导医疗机构过度服务和资源浪费。其计价原则如下:

(一)体现完整的服务“检查、治疗、手术”的过程,一次单独服务过程只能计费一次。

例如:检验项目的“次”解释为每标本每试剂每个检验过程。

检验项目中“项”按每个单项中计价说明解释为准。如:“B型钠尿肽检测费”项目计价单位所称的“项”指每种B型钠尿肽,包括B型钠尿肽、N端-B型钠尿肽前体、B型钠尿肽前体等。此三项指标适应场景不同,根据临床实际确需检测3个指标,可按“B型钠尿肽检测费×3”收取。

诊查费的收取前提在规范诊疗室内提供独立、完整的诊查服务。医技检查实施过程中,是一次完整独立的检查服务,不得叠加收取诊查费。诊查费的核心是医师问诊、体格检查、病情评估、诊疗方案制定,属于诊疗行为。超声、影像、病理等医技检查费的核心是仪器操作、图像采集、标本检测、出具检查报告,属于辅助检查行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已经在诊室完成诊查并收取诊查费;医技人员单纯执行检查、拍摄图像、阅片出报告,属于检查项目内含工作内容,不属于独立诊查,不得另行再收诊察费。

病理诊断的“次”指覆盖一次完整的取样所涉及的病理切片。如果胃肠镜检查中同时在胃部和肠部取样进行病理检测,只能收取一次“病理诊断费”。

(二)以部位为计价单位的项目,体现部位的整体,旁支或分支部分不得叠加计费。

例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中界定的部位范畴计价收费。若所扫器官组织属于立项指南所列部位的结构组成,如行副鼻窦CT扫描,副鼻窦属于鼻咽部的组成部分,应直接按鼻咽部收费;如果所扫描器官组织确无法对应到立项指南所列部位,可按其他收费,但不得分解组织器官收费。

(三)以部位为计价单位的项目,部分加收或减收项目,是为了体现附加的资源消耗,只体现一次完整的操作,不能按照部位收费叠加。

例如:1.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所执行的减收政策按照“次”即一次操作一个诊断报告减收。

2.B超操作中的床旁加收,按照“次”即一次操作加收,不得按照一个部位加收。

(四)不足一个计价单位,按一个计价单位计费。

“B型超声检查”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中的“部位”,指颅脑、双侧涎腺(含腮腺、颌下腺、引流区淋巴结)、双侧甲状腺(含甲状旁腺、颈部淋巴结)、五官、胸部、腹部(含肝胆胰脾)、胃肠道(含胃、大肠、小肠、肠系膜)...盆底、乳腺(含引流区淋巴结)等。应开展双侧超声检查,实际情况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其中,标明“双侧”的以双侧为一个部位计价,实际执行中单侧开展的,减半收费;未标明“双侧”的,以单侧为一个部位计价。

(五)基价累进计价,固定时间(里程等)内收取固定基价,超过基价时限(里程等),按照加收的价格累加计价。

例如:“救护车转运费”以4公里为基价,超过4公里每公里加收3元。如行使里程为7公里,则收费为14+(7-4)×3=23元。

“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49元。如麻醉时间为4小时,则收费为379+(4-2)×149=677元。

(六)中医治疗中的疾病治疗部位,不与解剖部位直接挂钩。

例如:中医推拿立项指南按疾病部位进行价格立项,按疾病主诊断所属部位确定收费项目。患者疾病属于“头面部疾病”,但治疗过程中需要推拿头部和肩部的,按“头面部疾病推拿”计费。

其他中医类项目计价单位为“部位”,且说明中未做其界定的,仍按照《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中关于“部位”的界定:“本类项目计价单位中的‘部位’,指每个穴位或每个反应点”执行。例如:中医项目“针刀(钩活)疗法”部位的界定。

七、“计价说明”的概念

“计价说明”的概念。是与规范项目价格行为相关、确有必要予以特别说明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项目内涵存在交叉,只收取一个。

例如:神经发育障碍检查中与量表项目存在内涵交叉,因此在计价说明中提出“不与临床量表项目同时收取。”

(二)封顶线的设置。

例如:皮损治疗费(常规)的计价说明“每个皮损以9平方厘米为基础计价,不足9平方厘米按一个计价,每增加一个皮损逐个递加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90元。”

(三)说明中加(减)金额指一类省级最高价。执行中加(减)金额是以各级医疗机构的价格类别的百分比进行加(减)价,加(减)价按照四舍五入保留整数,5元及以下的加(减)价不按照百分比进行加(减)价。

例如:麻醉项目说明中“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49元。”一类市级执行142元(149×0.95=141.6);“救护车转运费”说明“含4公里,超过4公里每公里加收3元”中3元不按比例加收。

(四)此前各类“说明”与新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

例如:“四肢骨折内固定费”说明中已明确:“胫腓骨同时骨折手术内固定按‘胫骨加收’收取”,便不再执行原33说明中“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主要手术按全价收取,次要手术按项目规定收费价格的50%收取”的规定。

八、“基本物质资源物耗”的概念

“基本物质资源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其中“等”是开放式的解释,俗称“等外不等内”。符合以下两条原则的纳入“基本物质资源物耗”。

(一)与项目不可分割的低值耗材。

例如:基本物耗中的“冲洗工具”。

(二)须分摊使用的医用消耗品。

例如:基本物耗中的“生理盐水、润滑剂”等。

(三)基本物耗的内涵只做扩大性解释,不做类推性解释。

钠石灰、钙石灰均为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同类产品,均应纳入基本物耗考虑,医疗机构不应单独收取相关费用。考虑到绝大多数钠石灰、钙石灰均按耗材注册备案,且已明确作为基本物耗纳入价格构成,因此在计费时,钠石灰和钙石灰产品应作扩大性解释,不区分药品或耗材注册备案的钠石灰、钙石灰,均不应单独计费。

基本物耗中的“冲洗器”主要指对浅表干净小伤口进行持续冲洗,普通注射器等冲洗完全足够,属于低值耗材;“脉冲冲洗器”指对重度污染、深部创面、骨创面,进行脉冲持续冲洗降低术后感染风险,属于高值耗材。二者在概念、原理、使用场景均不同,因此,不能对冲洗工具进行类推性解释,将脉冲冲洗器纳入普通冲洗工具管理。

九、与现行项目的映射关系

一是价格平移测算的依据;二是新旧项目衔接的参考依据,但不是直接计费或价格检查的依据;三是今后开展新技术,主要以服务产出进行归并和兼容。具体计价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同一主项目下,同时开展多个映射项目,根据临床实际的辅助检查治疗确需不同方式达到诊疗效果时,可按照临床操作规范,主项目可累加计费。

例如,纯音听阈测定、听力筛选试验、定向条件反射测定均为听阈检查的不同方式,实际收费时按“听阈检查费”主项目标准收取。如医疗机构在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情况下,同时开展以上三项检查的,可按“听阈检查×3”计价收费,次数应与医嘱单的检查项目数量一致。

(二)映射项目纳入价格构成的,不得单独计费。

例如:“鼻腔冲洗”作为“鼻窦异物取出费”项目的价格构成,不再单独收费。

十、立项指南计费需要注意的情形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服务有关,与医疗行为无关。关于医疗行为的具体规范解释,如“学科”“相关资质”等,以卫健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为依据。

例如: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诊疗科目为准。

精神康复治疗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要求,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二)价格项目实行“技耗分离”。

“基本物质资源物耗”之外实行“技耗分离”的作用:一是医疗服务价格“纯化”,聚焦技术劳务价值;二是医用耗材价格“显化”,进一步适用药品价格管理的成熟经验和工具,为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制定奠定基础;三是医用耗材使用与医疗服务项目脱钩,形成独立的价格体系,不再依附于医疗服务项目存在,改变过去“无项目对应即无耗材收费”的现象。

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用于患者居家自疗的,医疗机构按零差率销售。相关部门对单独开具碘伏帽、管路等透析耗材有医嘱、处方要求的,医疗机构除收取耗材费用外,可按当地“便民门诊”收费,尽量减轻患者负担。

(三)价格项目实行“药耗分离”。

例如:透析管路处理过程中,使用溶栓药物(尿激酶)、抗凝药物(小分子肝素)可以单独计费。因为溶栓药物、抗凝药物均属于药品。除立项指南特殊说明的情况外(例如生理盐水在冲洗的项目中属于不可分割的低值易耗品,起到的是冲洗作用,而非药品作用,不能单独计费;“呼气试验”价格构成已包含试剂,不能单独计费),其余药品均可单独收费。

(四)具体项目标准之下无特殊。

立项指南所称“儿童加收”,指6周岁及以下,即自出生起至7周岁生日前一日,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应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新生儿”指出生28天内的婴儿,29天的不能适用新生儿项目。(早产儿按纠正胎龄判定)

(五)床位、护理、住院诊查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按照“计入不计出”的原则进行计费,但在患者当天随入随出的情况下,可收取当日床位、护理、住院诊查费。

(六)立项指南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以科室列项。

各学科价格项目之间存在交叉,在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相关诊疗服务的前提下,可以跨学科计费。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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