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启动了全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工作。
二、政策名称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青医保发〔2026〕14号)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9号)
四、出台目的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指南合并同类项,终止多余项,统一名称内涵和计价单位等要素,重新制定发布价格。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映射关系、规范整合项目,制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
五、重要举措
(一)与省规异同点
一是相同点。按照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9号)的相关要求落地执行,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执行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二是不同点。我市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合青岛实际作出调整: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与山东省价格并轨。包括根管预备费、根管充填费、牙拔除费、龈上洁治费、裂隙灯检查费、眼压检查费等。其中,根管预备费、根管充填费、牙拔除费、龈上洁治费等11项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规的90%确定;裂隙灯检查费12元/次,比省规低2元;眼压检查费8元/单侧,比省规低3元;放疗计划制定(人工)维持青岛市现行价格不变,在“放疗计划制定”项目计价说明中增加“人工制定治疗计划按 100 元/次计收。”;“心理治疗(个体)”项目计价说明中增加“音乐心理治疗、暗示治疗、松弛治疗按30元/半小时计价,一二三级同价。”。
(二)《通知》中将原4529项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1096项。
(三)在医保支付政策上,为减轻患者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853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